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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资金审计 发布日期:2013-11-13 22:31:38 来源:本站 【关闭】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及时到位不仅是完成建设项目的根本保证,也是影响投资效果的重要因素,如何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转贷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所以建设资金审计就十分必要。

       一、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

      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多,使得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管理难度增大,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小集体利益,滥用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所以对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到位情况审计,不仅可以把不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堵住,而且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资金来源,严格按规定取得建设资金,使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通过正常的资金渠道按计划及时到位,使项目建设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提高建设经济效益。

     1、 基建拨款来源情况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范围。(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取得预算拨款)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检查有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按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报送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等文件,作为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以上文件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2、  审查基建拨款的到位情况

      基建拨款由财政局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进度表、建设单位所需资金情况,分次向建设单位拨款,在审计中,如发现基建拨款未能及时到位,审计人员应查明原因,依法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3、 审查基建自筹资金

      审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来源的各帐户。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保证投资计划的实现;实际存款数与计划安排的工程规模是否衔接,能否满足工程的需要。审计中,如发现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尚未落实,或资金安排有缺口的,审计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落实;如发现资金缺口很大,工程仓促“上马”后不能正常施工,已无力支付工程建设款的,应建议停建、缓建、待建设单位资金全部落实后,再重新安排复工。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根本无法筹齐资金,工程尚未开工或进展不大的,审计人员应建议撤销项目。

       二、  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

      基建投资借款是建设单位为了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有偿性基本建设投资,对基建投资借款主要审查基本建设借款是否已经银行同意,借款合同是否已经签订;建设单位所确定的分年用款计划是否与工程规模和工程进度相衔接;有无资金不足或超过工程需要的情况;建设单位的分年还款计划是否切合实际,有无为争取贷款,而故意夸大投资效益,缩短还款期限的不良行为。如果发现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贷款方与建设单位及时修订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三、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1、   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单位是否在年度财务计划所确定的拨款指标范围内使用基建拨款,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如果建设单位支用专项资金,突破了财务计划所确定的额度,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进度的情况,对照取得的拨款,是否相适应。对于任意突破拨款额度的,审计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不予拨款,对工程进度加快,专项资金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审计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如发现建设单位取得的拨款超过了工程需要,审计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对于谎报工程进度,非法取得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审计人员应查清责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

审计人员要认真核对建设单位的存款帐户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擅自兴建计划外项目,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对于拨款限额的核定,退回和注销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多计少计现象。

        2、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年度财务计划所确定的指标范围内支用基建自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自筹资金,有无突破财务计划所确定的额度。

核对建设单位的存款帐户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擅自兴建计划外项目、挪用和挤占情况;有无多计少计现象。

       3、基建投资借款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基建单位是否在基建投资借款指标范围内按照设计概算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基建投资借款,有无将基建投资借款挪作他用。

       审查基建投资借款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合法;审查基建投资借款帐户的登记是否正确、有无多计、少计、重计、漏计等问题;有无挪用借款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盲目采购设备现象;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通过以上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可以看出,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投资计划从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陆续拨入或逐项筹集,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将资金运用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和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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